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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範刑法典

目錄

第一部分. 一般規定

第 1 條初步的 

1.01。標題和生效日期。  
1.02。目的;建設原則。  
1.03。地域適用性。  
1.04。犯罪類別;違規行為。  
1.05。法規定義的所有罪行;守則一般規定的適用。  
1.06。時間限制。  
1.07。當行為構成多於一項罪行時的檢控方法。  
1.08。當因同一罪行被前檢方禁止檢控時。  
1.09。當因不同罪行被前起訴禁止起訴時。  
1.10。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前檢察官:當律師。  
1.11。沒有管轄權的法庭前起訴或被告以欺詐手段獲得的前起訴。  
1.12。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;肯定性辯護;不構成犯罪要素時的舉證責任;假設。  
1.13。一般定義。

第 2 條一般責任原則 

2.01。自願行為的要求;作為責任基礎的遺漏;佔有作為一種行為。  
2.02。過失的一般要求。  
2.03。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係;設計或預期結果與實際結果或可能結果與實際結果之間的差異。  
2.04. 無知或錯誤。  
2.05。當罪責要求不適用於違反和其他法規定義的罪行時;絕對責任在降低違法行為等級中的作用。  
2.06. 對他人行為的責任;同謀。  
2.07. 公司、非法人協會和代表他們行事或有責任行事的人的責任。  
2.08. 陶醉。  
2.09. 脅迫。  
2.10。軍令。  
2.11。同意。  
2.12。最低限度的違規行為。  
2.13. 誘捕。

第 3 條稱義的一般原則 

3.01。正當辯護;民事救濟不受影響。  
3.02. 一般稱義:邪惡的選擇。  
3.03. 履行公職。  
3.04. 在自我保護中使用武力。  
3.05。使用武力保護他人。  
3.06。使用武力保護財產。  
3.07. 在執法中使用武力。  
3.08. 對他人的照顧、紀律或安全負有特殊責任的人使用武力。  
3.09. 關於武力的非法性或逮捕的合法性的法律錯誤;魯莽或疏忽使用其他正當的武力;魯莽或疏忽傷害或傷害無辜者的風險。  
3.10。財產犯罪的正當理由。  
3.11. 定義。

第 4 條責任 

4.01。精神疾病或缺陷不包括責任。  
4.02。與犯罪要件有關的精神疾病或缺陷的證據;[精神疾病或缺陷損害能力作為死刑案件減輕處罰的理由]。  
4.03. 排除責任的精神疾病或缺陷是肯定辯護;通知要求;認定不負責任時的判決和判決形式。  
4.04。精神疾病或缺陷不包括繼續進行。  
4.05。被告人精神疾病或缺陷的精神檢查。  
4.06。確定繼續進行的適宜性;發現不適合的效果;恢復健康的訴訟 [; 承諾後聽證會]。  
4.07. 根據報告確定不負責任;由他自己選擇的精神病醫生接觸被告;追究責任問題時的專家證言形式。  
4.08. 以精神疾病或缺陷排除責任為由開釋的法律效力;承諾; 釋放或放電。  
4.09。出於檢查或治療目的的陳述不可接受,但精神狀況問題除外。  
4.10。不成熟,不包括刑事定罪;將訴訟轉移到少年法庭。

第 5 條早期犯罪 

5.01。犯罪企圖。  
Ø 5.02。刑事招攬。  
5.03。犯罪陰謀。  
5.04. 一方對招攬或共謀的無能力、不負責任或豁免權。  
5.05。犯罪未遂、招攬和共謀的分級;在較小危險情況下的緩解;多項定罪被禁止。  
5.06。持有犯罪工具;武器。  
5.07. 禁止的進攻性武器。

第 6 條違法者的授權處置 

6.01。重罪的程度。  
6.02。依照法典判刑;授權處置。  
6.03。罰款。  
6.04。對公司和非法人協會的處罰;沒收公司章程或撤銷授權外國公司在該州開展業務的證書。  
6.05。年輕的成年罪犯。  
6.06。以重罪判處有期徒刑;普通條款。  
6.07。以重罪判處有期徒刑;擴展條款。  
6.08。對輕罪和輕罪判處有期徒刑;普通條款。  
6.09。對輕罪和輕罪判處有期徒刑;擴展條款。  
6.10。首次釋放所有假釋罪犯;監禁刑期包括單獨的假釋期;假釋期限;撤銷假釋後重新承諾和重新假釋的期限;最終無條件釋放。  
6.11. 監禁地點。  
6.12. 將法院的定罪減至較輕的重罪或輕罪。  
6.13. 代替起訴或量刑的民事承諾。

第 7 條法院判決權 

7.01。暫緩判處有期徒刑和緩刑的標準。  
7.02. 罰款標準。  
7.03。延長有期徒刑的量刑標準;重罪。  
7.04. 延長有期徒刑的量刑標準;輕罪和輕罪。  
7.05。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前定罪;定罪的定義和證明;考慮到承認的罪行的判決禁止對此類罪行進行後續定罪。  
7.06。多個句子;並行和連續條款。  
7.07。量刑程序;刑前調查和報告;還押精神病檢查;將記錄傳輸至懲教署。  
7.08。觀察承諾;被視為暫定重罪的有期徒刑一年;重判懲教專員的請願書。  
7.09. 判刑前的拘留時間;因同一罪行在較早的刑期下被監禁的信用。  
 
 
 

第二部分。具體犯罪的定義

侵害國家存在或穩定的罪行

第 200 條侵害國家存在或穩定的罪行

涉及人身危險的罪行 

侵犯財產的罪行 

針對家庭的罪行 

針對公共行政的罪行 

違反公共秩序和體面的罪行